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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大发2023-01-31 16:05

创世大发

以青春之姿奔赴赶考之路******

  迈步新征程,青年干部心中要满怀家国之情,行动当凝聚奋斗之力,以拼搏进取的品格、昂扬奋进的豪情逐梦而行,在实干苦拼中扛起事业担子,书写不负时代、不负韶华的崭新时代答卷。

  凝聚起能吃苦、肯奋斗的“信仰之力”,以“忠诚之姿”奔赴赶考之路。坚定的信念凝聚着拼搏之力,执着的追求激发着奋进之能。作为青年干部,要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转化为脚踏实地的行动,矢志不渝、从一而终,在逐梦之路上以“信仰之灯”为领航。无论是坚守信仰、视死如归的陈延年还是以胸膛挡枪眼的黄继光,无论是张开双臂捍卫脚下热土的陈红军还是在绝壁上开凿天渠的黄大发,他们秉持至深的家国之情,将个人奋斗与国家的发展建设紧密相连,用行动为我们矗立起精神之丰碑。新的征程上,青年干部要以“信仰灯塔”照亮奋进之路,胸怀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凝聚起攻坚克难的先锋之力,在赶考之路上敢闯敢干、善作善成,以“忠诚答卷”回应时代召唤。

  凝聚起不怕难、向前冲的“斗争之力”,以“奋进之姿”奔赴赶考之路。青年干部要有“无惧远征”的决心,要有“虽远必达”的决心,在赶考之路上激扬豪情、凝聚斗志,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坚韧不拔投身热血征程。征途漫漫,惟有奋斗。青年干部要朝着目标努力奋斗,增强斗争的信心和底气,投身时代洪流、奏响奋斗节拍,勇于涉险滩、爬陡坡,以昂扬奋进之姿攻坚克难,在困难面前能够奋起反击,在逆境之中能够勇毅而行,以不懈奋斗赢取远征路上的胜利,在斗争中打开崭新天地,以功在不舍、全力以赴的实干精神积小胜为大胜,为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注入强劲动能。

  凝聚起情怀深、行笃定的“初心之力”,以“奉献之姿”奔赴赶考之路。“悠悠万事,民生为大。”青年干部要把为民造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沿着初心的“原点”画好为民奋斗的“延长线”,坚守人民立场、厚植为民情怀,把群众的美好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把群众的所思所盼作为心之所系,让“为民答卷”熔铸情怀、充满温度。青年干部要时刻牢记为民使命,多聆听群众的声音,多了解群众的实际需要,将群众的一件件实事办好,坚持躬身向下、脚步向下,多到田间地头、村头村尾了解群众的想法,做到察民情、知民意,找准工作的具体抓手,不断提升为民服务的实际成效。(李俊成)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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